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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东培正学院工资管理规定

     为加强工资管理,规范工资发放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收入结构

     (一)直接经济收入:

     ⒈基本工资;

     ⒉绩效工资;

     ⒊校龄、岗位津贴;

     ⒋各类补贴(含生活补贴、降温费、中夜班补贴、各项节假日补贴);

     ⒌年终奖金。

     (二)间接经济收入:

     ⒈公共福利(含社会保险福利等);

     ⒉个人福利(含旅游费、社会保险、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计划生育津贴等);

     ⒊其他(含继续教育学习(包括访问学者生活补贴)、业务培训、在职或(脱产)学历或学位教育等各类劳务收入)。

     (三)其他类型收入:奖励(含优秀教师奖、先进工作者奖、晋升等)。

     二、工资保密制度:工资薪金发放属于学院的保密工作,各位教职工不得随意打听别人的工资,也不得把自己的工资告知别人,如有疑问可向有关部门联系。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可以代扣教职工的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含教职工在学院职工宿舍个人消费的水电费、房租费、有线电视管理费、工会费等);

     (五)因劳动者本人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学院有关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可根据劳动合同和学院有关约定按其要求赔偿的金额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四、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一)工资的管理职能部门为人事处,工资的汇总、复核及发放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完成,工资委托银行代发;

     (二)考勤管理

     ⒈各部门的考勤员负责教职工考勤工作,为保证工资准时发放,每月考勤统计为跨月计算(新入职人员除外),起止日期是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工资发放日从次月1日起至5日,即:当月工资跨月考勤。考勤员必须在每月22日前将其部门的考勤表(包括病假建议书、请假单及因故缺勤的凭据、无故缺勤教职工的部门意见等)交到人事处,各部门考勤员应认真做好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认真考勤,及时提交报表,延期交表和经多次催促后仍未交表的部门,当月将不办理该部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部门考勤员负此责任。

     ⒉新入职的教职工,每月20日(含20日)之前报到的教职工,必须在报到当月22日前将本人银行帐号交到财务处,否则当月工资将不予办理;每月20日之后报到的教职工,当月的工资将与下个月的工资一起发放,本人银行帐号务必于下月20日前交到财务处,否则该职工工资将不予办理,待本人将银行帐号报至财务处的当月并入工资发放。

     ⒊在职期间个人获取有效的各种职称证、资格证、学历证,凡与学院工资福利待遇挂钩的,计发时间以学院人事部门及院领导审批日期(或意见)为准。

     ⒋凡与学院解除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必须按学院有关制度办完离职手续后方可结算当月工资。

     (三)工资发放管理

     ⒈固定部分:基本工资、校龄、岗位津贴、特殊津贴、各种生活补贴按其本人的工作出勤、和工作表现情况进行计发;

     ⒉绩效工资:属专职教师的,由教务处负责教师的课时统计,本月统计上个月(原则上以四周为一个发放周期),每月20日前交到人事处,由人事处计算出绩效工资,完成制表工作;非专职教师类的绩效工资视其本人的工作出勤、工作表现和有关的规定进行计发;

     ⒊其他类型的:如外办班、超工作量、暑期班等由其举办单位报送业务主管部门、院领导批复交财务处转入个人工资帐户;

     ⒋临时性补贴:⑴ 除法定假日外,原则上不计发加班补助费;⑵ 由院领导批准的临时性工作津贴按时效期计发;

     ⒌年终奖金的发放,视学院该年度的财务状况和员工年度工作表现而定。

     (四)工资项目分类管理

     ⒈人事处负责统计每月工资变动情况(包括新聘人员工资待遇、离校人员停薪通知、固定工资部分变动与调资、缺勤应扣工资、社会保险个人费用等),于每月25日前完成造册交到财务处;

     ⒉有关的住房租金、水电费、有线电视管理费等由职工个人承担,并在工资中代扣的,由总务处提供,每月24日前交到财务处。其中,水电的抄表截止日期按总务处通知为准;

     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金额(不属工资预算支出范畴的)需在当月工资中体现的必须于当月22日前将金额汇总表交至人事处入录,逾期交表的该笔金额将并入下月工资一齐发放;

     ⒋财务处于每月28日前(遇节假日必须提前一天完成)必须对总务处、人事处等部门送交的有关工资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汇总制表,交人事处报院领导审批,财务处负责做好工资软盘并送达银行,由银行代发工资(于每月5日前发上个月工资)。财务处负责将教职工的当月工资明细导入学院工资系统,以便教职工查询本人当月工资。

     (五)劳动合同解除、期满(含试用期)办理离校工作管理

凡劳动合同解除、期满(含试用期)的教职工要按以下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⒈凡是劳动合同解除、期满(含试用期)的教职工,应由本人亲自到学院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办理个人财务结算;

     ⒉在离校前五天内,教职工本人应到人事处办理有关离校手续,并在人事处取得“离校手续通知书”后到“通知书”所指定的部门办理签名确认,办理手续完毕后,将其“通知书”交回人事处办理个人财务结算;

     ⒊凡享受地区人才引进政策的离校人员,其户口、档案仍留在本院的,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要将其档案、户口迁出学院,逾期不迁出的,由此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均由个人负责;

     ⒋需要离校的人员,自按收到人事处的离校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必须将其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如自行延期办理或不办理的,学院即行通知有关部门将其个人宿舍、办公用具、用地等清理,并要本人负担其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⒌劳动合同终止,不属于学院职工,不再享受其一切福利性的待遇。

     五、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处。

 

                                                          (2006年6月修订、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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