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院“千百十工程”建设,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粤教人【2003】151号)精神,结合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目标
分期分批、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德才兼备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培养后备力量。
二、选拔范围
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和系(院、部)双肩挑负责人。在管理岗位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教职工不列入选拔范围。
三、选拔条件
省级培养对象、国家级培养对象的选拔条件,按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校级培养对象选拔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自觉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求实创新,具有良好的专业发展潜力、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胸怀全局,团结协作,有良好的民主作风。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已聘任讲师及以上职称(含研究系列、工程系列相应职称,下同),其中讲师年龄不超过30周岁,副教授年龄不超过38周岁,教授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三)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了解,并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对本学科的某一专业方向有一定的研究。
(四)近5年来,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任务,业绩成果较突出。独立系统地讲授过一门以上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教学效果好。
(五)近5年来科研成果较突出,具备下列五项中的两项:
1. 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文科类5篇(含)以上,理工科类3篇(含)以上。
2. 公开出版专著或教材(独立完成或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作为教材主编),文科类10万字以上,理工科类6万字以上。
3. 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加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本人是项目(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五名);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研究经费理工科类不少于5万元,社会科学类不少于2万元。
4. 获市级成果奖二等奖以上项目1项(排前四名),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等)1项(排前五名);或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排前五名);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挑战杯、运动会或其它专业比赛上获前五名。
5. 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前四名),或获软件版权(排前四名),或获新型实用专利(排前二名)。
(六) 身体健康。
四、选拔办法与选拔程序
要遵循“坚持标准,公平公开,择优选拔”、“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原则。校级培养对象人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4%。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人数不超过省教育厅规定的限额。
选拔按如下程序进行:
1. 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专家代表11—15人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或利用现有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实施办法,在认真审阅被推荐人材料和广泛听取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培养对象的推荐名单并提交推荐材料。
2. 校级培养对象人选、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推荐人选及材料报省教育厅批准。
五、培养措施
(一)支持培养对象参加科研与学术活动。支持到国内重点大学或科研单位参加有关的研讨班或参加国内高层次的学术会议,学习最新理论知识,了解最新学术或科研动态;鼓励独立或与国内重点大学、科研单位著名专家联合申报科研课题和科技攻关项目;推荐参加国内各种学术团体和学术活动,让他们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发挥作用,提高知名度。
(二)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培养对象每月享受生活津贴。国家级培养对象每人每月500元,省级培养对象每人每月300元,校级培养对象每人每月100元。生活津贴从培养计划批准公布起下个月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培养对象通过科研课题和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学院为培养对象每人每期提供进修及科研活动资助经费10000元,其中5000元从培养计划批准公布到培养期结束前凭票报销,另5000元经期终考核合格后半年内凭票报销,费用在科研处列支。培养对象调离或经调整不再列入培养计划,上述待遇即自行取消。
(三)建立奖励机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作出突出成绩的指导小组、指导老师和培养对象进行表彰。通过建立奖励机制,树立积极向上、刻苦钻研的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氛围。
(四)加强对培养对象的指导。各系(院、部)由党政领导和资深教授组成指导小组,指导培养对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加强对培养对象科研和学术的指导,提高培养计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对培养对象的跟踪(反馈)管理。建立培养对象在岗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系(院、部)指导小组每学年结束前要向人事处书面报告培养对象在岗工作情况。
六、组织与管理
(一)分批培养,动态管理。培养对象的培养周期为4年,培养满2年后进行期中考核,期中考核合格者继续培养,考核不合格者自然淘汰。培养4年届满,不再列入下一批同档次的培养计划。
(二)学院与培养对象签订协议书,明确培养目标、任务、职责及提供必要的基本条件等。
(三)学院和系(院、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通过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工作汇报会等形式,经常听取培养对象对培养工作的意见,了解在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解除培养对象的后顾之忧。检查指导培养对象完成预期目标的进展情况。
(四)由学院人事处牵头,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参加,负责培养对象的选拔、跟踪、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按《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其中校级培养对象考核评估标准按本暂行办法的附件执行。学院根据培养对象完成培养工作预期目标的情况,提出考核或调整的意见。培养对象培养届满,考核合格,经广东省教育厅确认通过后,由学院颁发培养证书。
(五)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不能按时完成规定任务或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学院有权提出劝诫、警告处分和经济处罚。
(六)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应安心于本单位和本职工作,培养对象调离学院或经调整不再列入培养计划的,其培养对象资格及相应待遇即行取消。
七、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千百十工程”校级培养对象期中考核评估标准(试行)
2.“千百十工程”校级培养对象期终考核评估标准(试行)
3.广东培正学院“千百十工程”人才培养协议书
(培正人字〔2011〕40号文 2011年7月20日印发)